雲南省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在職職工住院 補助實施辦法(第十三期)
作者:集團工會    發布時間:2016-10-12    瀏覽次數:111006   【字體:

(2016年9月8日雲南省職工醫療互助活動管理委員會

第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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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據《雲南省職工醫療互助活動管理辦法》,結合職工醫療互助活動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參互對象和互助期限

??? 第一條 ?凡雲南省行政轄區內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並同時參加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在職職工,按規定交納互助金的,均可由單位工會統一組織參加雲南省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以下簡稱“參互”)。參互人員中,在職職工不得少於本單位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總數的60%,職工總數小於等於10人的,必須100%參互。

第二條? 單位工會組織職工參互時,必須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工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單位繳費證明複印件各一份;

??? (二)《參互申請表》電子文檔及打印紙質文檔一份。

??? 第三條? 第十三期職工醫療互助活動互助期限為一年,起止時間從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止。

互助金標準

??? 第四條? 參互人員必須按期交納互助金。具體標準為:已參加第十二期活動的按每人80元交納,新參互的按每人100元交納。

??? 互助金一經交納,不再退還。

??? 第五條? 互助金每期交費一次,由各代辦點在接受參互人員參互時一次收取(每人限交一份)。期滿後繼續參互的,必須在規定時限內交費,逾期不再辦理。

??? 職工交費有困難的,可由本單位工會給予一定的幫助。

補助標準

??? 第六條? 參互人員在互助期限內生病住院時,按本實施辦法的有關規定獲取補助。出院時間在當期互助期限內的補助申請,按當期實施辦法的補助標準計算補助。

??? 第七條? 補助標準。按照住院發生的、在基本醫療保險、大病補充醫療保險和以各種方式辦理的公務員補助等支付後的個人自付費用,扣除全自費費用和部分先自付費用後,采用分段計算、累加支付的辦法給予補助。最低補助標準為50元。具體為:

??? (一)職工住院自付部分超過500元至10 000元(含10 000元)的部分補助30%;

??? (二)超過10 000元(不含10 000元)至100 000元(含100 000元)的部分補助70%;

??? (三)超過100 000元(不含100 000元)至200 000元(含200 000元)的部分補助100%。

??? 第八條? 參互人員在一個互助期限內發生多次住院時,隻扣減一次補助起點,其費用可以累加計算,但已審批過的補助不得與下一次補助累計。先自付費用納入補助基數的比例為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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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助申請手續

??? 第九條? 參互人員在醫保定點醫院住院治療出院後,憑醫院和醫保部門出具的住院收費收據和費用結算單(原件),向參互人員所在單位工會申請辦理補助。

??? 第十條? 單位工會代參互人員辦理補助申請手續時,應及時到所屬代辦點辦理,並提供以下資料:

??? (一)醫院和醫保部門出具的住院收費收據和費用結算單(原件);

??? (二)《雲南省職工醫療互助活動補助申請表》;

??? (三)申請人《雲南省職工醫療互助活動證書》;

??? (四)代辦點認為必要的其他證明資料。

??? 第十一條? 互助金的審批辦理權限。補助金額在3 000元以內(含3 000元)的,由各代辦點直接支付;3 000元以上(不含3 000元)至10 000元以下(含10 000元)的,報辦事處審核批準後由代辦點支付;10 000元以上(不含10 000元)的,報中心審核批準後,由辦事處、代辦點支付。

對審批權限內資料齊全的補助申請,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

第十二條? 參互人員申請補助應盡快到所屬辦事處、代辦點辦理,第十二期補助辦理時間最長延至2017年6月30日,第十三期補助辦理時間最長延至2018年6月30日。

除外責任

第十三條? 發生以下情形的,不承擔補助:

(一)在互助期限外發生的住院醫療費用;

(二)醫保規定的應由個人承擔的全自費等醫療費用及單病種定額包幹標準外的醫療費用;

??? (三)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不予支付的情況,如工傷、女職工生育及意外傷害等;

??? (四)特殊病、慢性病、急診及急診留觀等門診結算的醫療費用;

??? (五)當地醫保政策新增支付的醫療費用;

??? (六)利用各種欺詐、作弊行為騙取補助金的。

??? 第十四條? 如有第十三條第六款所指的行為,即時取消其申請補助的權利,追回已發放的補助,並追究有關工會和責任人的責任。

??? 第十五條? 參互人員中途退出基本醫療保險和大病補充醫療保險的,從退出之日起,終止享受職工醫療互助補助的權利,先前所交納的互助金一律不予退還。

附 則

???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雲南省職工醫療互助中心負責解釋。

???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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