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省貫徹《黨政機關厲行節約 反對浪費條例》實施細則
作者:admin    發布時間:2014-04-17    瀏覽次數:135993   【字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弘揚艱苦奮鬥、勤儉節約的優良作風,推進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浪費,是指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進行不必要的公務活動,或者在履行公務中超出規定範圍、標準和要求,不當使用公共資金、資產和資源,給國家和社會造成損失的行為。

        第四條 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堅持從嚴從簡,勤儉辦一切事業,降低公務活動成本;堅持依法依規,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製度的相關規定,嚴格按程序辦事;堅持總量控製,科學設定相關標準,嚴格控製經費支出總額,加強厲行節約績效考評;堅持實事求是,從實際出發安排公務活動,取消不必要的公務活動,保證正常公務活動;堅持公開透明,除涉及國家秘密事項外,公務活動中的資金、資產、資源使用等情況應予公開,接受各方麵監督;堅持深化改革,通過改革創新破解體製機製障礙,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長效機製。

        第五條 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統籌協調、指導檢查全省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建立協調聯絡機製承辦具體事務。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指導檢查本地區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

        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宣傳、外事、發展改革、財政、審計、機關事務管理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依法依規履行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相關工作的管理、監督等職責。

        第六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加強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組織領導。各級黨政機關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對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總責,其他成員根據工作分工,對職責範圍內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負主要領導責任。

    第二章 經費管理

        第七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加強預算編製管理,完善編製方法,提高編製效率,全麵推行綜合預算管理,將各項收入和支出全部納入部門預算。

        罰沒收入、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產收益和處置等非稅收入必須依法合規地取得。堅決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非稅收入項目,嚴禁亂收費、亂罰款,不得擅自改變收費、罰款標準。嚴格規範國有資產處置,未達到報廢條件一律不得申請報廢,未按規定程序申報的一律不得擅自處置,不符合規定的處置申請一律不予審批,嚴禁壓價處置國有資產、截留資產處置收入,堅決防止國有資產損失。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本地實際製定非稅收入資金的劃解規程,加大對收繳管理的稽查,加強對結算收入的監控,確保非稅收入應繳盡繳。各類非稅收入必須按規定納入預算管理,並及時足額上繳國庫,嚴禁以任何形式隱瞞、截留、擠占、挪用、坐支或者私分,嚴禁轉移到機關所屬工會、培訓中心、服務中心等單位賬戶使用。

        第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遵循先有預算、後有支出的原則,嚴格執行預算。嚴禁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安排支出,嚴禁虛列支出、虛報項目、轉移或者套取預算資金,堅決製止擠占挪用預算資金,嚴禁從“零餘額賬戶”中轉移資金或者違規提取大額現金。

         嚴格控製國內差旅費、因公臨時出國(境)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支出。年度預算執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需要確需追加的,由財政部門審核後按程序報批。

        建立預算執行全程動態監控機製,對違規行為要及時發現、糾正、查處。完善預算執行管理辦法,建立健全預算績效管理體係,納入政府績效管理考核內容,加大行政問責力度,增強預算執行的嚴肅性和準確率,防止年底突擊花錢等現象發生。

        第九條 推進政府會計改革,進一步健全會計製度,完善國庫單一賬戶體係建設,深化國庫集中支付製度改革,準確核算機關運行經費,全麵反映行政成本。

        第十條 省級財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內差旅、因公臨時出國(境)、公務接待、會議、培訓等工作特點,綜合考慮經濟發展水平、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水平,製定分地區的公務活動經費開支範圍和開支標準。

        加強相關開支標準之間的銜接,建立開支標準調整機製,定期根據有關貨物和服務的市場價格變動情況調整相關開支標準,增強開支標準的協調性、規範性、科學性。

        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開支範圍和標準,嚴格支出報銷審核,不得報銷任何超範圍、超標準以及與公務活動無關的費用。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要全麵實行公務卡製度,有條件的鄉鎮應推行公務卡製度。建立健全公務卡強製結算目錄,國內發生的公務差旅費、公務接待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會議費、培訓費等經費支出,除按規定實行財政直接支付或者銀行轉賬外,應當使用公務卡結算,嚴肅查處利用假發票套取財政資金等違規行為。財政部門要嚴格控製預算單位現金使用量。

        第十二條 黨政機關采購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政府采購應當依法完整編製采購預算,按期申報采購計劃,並納入部門預算管理。嚴格執行經費預算、限額標準和資產配置標準,合理確定采購需求,並明確具體項目的名稱、數量及金額,不得超標準采購,不得超出辦公需要采購服務。不按規定編製和細化政府采購預算的,以及不按期申報采購計劃的,各級財政部門一律不得安排資金。由財政預算安排的政府采購資金結餘,應收回同級財政。

        嚴格執行政府采購程序,不得違反規定以任何方式和理由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品牌、型號、產地以及供應商,不得製定指向特定產品的技術規格,不得有不合理的限製條件,不得采取其他手段幹預政府采購活動。采購公開招標數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應當進行公開招標,進入公共資源交易中心集中交易。確需改變采購方式的,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公示和審批程序。

        列入政府集中采購目錄範圍的,應當委托集中采購機構代理采購,並逐步實行批量集中采購。嚴格控製協議供貨采購的數量和規模,不得以協議供貨拆分項目的方式規避公開招標。

        黨政機關和采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采購合同規定的采購需求組織驗收,並出具驗收書。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政府采購結果評價製度,對政府采購預算資金、采購規模、采購資金節約率、強製采購節能產品和優先購買環保產品、支持促進我省轉方式、調結構等政策效能、公開透明程度以及專業化水平進行綜合、客觀評價。

        各級政府要重視和支持政府采購管理交易平台建設,逐步實現政府采購管理、操作執行和交易等各個環節的協調聯動,推進電子化政府采購。

    第三章 國內差旅和 因公臨時出國(境)

        第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並嚴格執行國內差旅內部審批製度。從嚴控製國內差旅人數和天數,嚴禁無明確公務目的的差旅活動,嚴禁以公務差旅為名變相旅遊,嚴禁異地部門間無實質內容的學習交流和考察調研。

        不得向下級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轉嫁差旅費。

        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國內差旅住宿費和夥食補助費開支執行屬地標準。各級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製定本級差旅費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國內差旅人員應當嚴格按規定乘坐交通工具、住宿、就餐,費用由所在單位承擔。城市間交通費和住宿費在規定標準內憑發票報銷,夥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實行定額包幹。

        差旅人員住宿、就餐由接待單位協助安排的,必須按標準交納住宿費、餐費。差旅人員不得向接待單位提出正常公務活動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禮金、禮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十六條 各地區各部門要加強對因公出國(境)管理工作的統一領導,根據工作需要統籌安排年度因公臨時出國(境)計劃,堅持因事定人,不得因人找事。

        嚴格執行年度計劃報批、審核製度,出國(境)計劃應包括出訪任務、主要人員、時間、前往國家(地區)、邀請方和經費來源。

        嚴格控製團組數量和規模,不得安排照顧性、無實質內容的一般性出訪,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訪,嚴禁集中安排赴熱點國家和地區出訪,嚴禁以各種名義變相公款出國(境)旅遊。嚴格執行因公臨時出國(境)限量管理規定,不得把出國(境)作為個人待遇、安排輪流出國(境)。已離(退)休省級人員原則上不再派遣出國(境)執行任務,已離(退)休廳局級以下人員不再派遣出國(境)執行任務,已調離原工作單位且所從事工作與原單位無關聯的國家工作人員,不得再由原單位安排因公出國(境)。

        嚴格控製跨地區、跨部門團組。組織雙跨團組(包括雙跨類培訓團組)需征求有關外事部門意見,無外事審批權單位不得下發組團通知。

        組織、外專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出國(境)培訓總體規劃和監督管理,嚴格控製出國(境)培訓規模,科學設置培訓項目,擇優選派培訓對象,提高出國(境)培訓的質量和實效。不得參加由外方資助的背景複雜、專題敏感的出國(境)培訓。嚴禁組織未經批準或者計劃外的培訓團組。

        第十七條 各級外事管理部門要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審核審批管理,指導、監督本地區本部門具有外事審批權單位的出國(境)任務審批工作,對違反規定、不適合成行的團組予以調整或者取消。

        加強因公臨時出國(境)經費預算總額控製,嚴格執行經費先行審核製度。超過出國(境)經費預算或者無出國(境)經費預算安排的不予批準,確有特殊需要的,按規定程序報批。嚴禁違反規定使用預算以外資金作為出國(境)經費,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者變相接受企事業單位資助,嚴禁向所屬單位、企業、我國駐外機構等攤派或者轉嫁出國(境)費用。

        第十八條 出訪團組必須按規定標準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違反規定乘坐民航包機,不得乘坐私人、企業和外國航空公司包機,不得安排超標準住房和用車,不得擅自增加出訪國家或者地區,不得擅自繞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長在外停留時間。省外辦應核驗護照離、抵記錄和出訪路線,對違規的出訪團組視情向中央外辦、外交部、省紀委通報情況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嚴格控製並降低出國(境)總量,不得安排出國(境)考察,不得組織赴國(境)外參加無實質內容的調研、會議、培訓、慶典、機構掛牌、開工儀式或者內部慰問等活動。在授權範圍內與國(境)外地方政府簽署經貿、科技、友好城市等領域的重要合作協議以及重要企業間對外合作協議,可由黨委(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分管該領域的政府部門負責人結合外事活動見證,不得以此為由專程安排或者帶企業團組出國(境),其他各級黨政幹部不見證。

        各級黨政領導幹部要嚴格自律,帶頭學習和嚴格遵守因公出國(境)各項規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出國(境)審核、審批工作。出國期間,不得與我國駐外機構和其他中資機構、企業之間用公款互贈禮品或者紀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請。出境期間,不得接受超標準接待和高消費娛樂,不得接受禮金、貴重禮品、有價證券、支付憑證等。

    第四章 公務接待

        第二十條 建立健全全省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製度,做好與全國公務接待集中管理製度的銜接工作。各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部門要加強對轄區內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管理和指導。

        第二十一條 建立健全全省國內公務接待審批控製製度。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各派出單位應當向相關接待部門發出公函,告知內容、行程和人員名單等。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嚴禁將非公務活動納入接待範圍。

        第二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執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實行接待費支出總額控製製度。縣級以上接待部門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會同同級財政、物價等部門製定當地國內公務接待標準,並適時進行調整。

        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按標準安排接待對象的住宿用房,協助安排用餐的按標準收取餐費,不得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費用,不得以舉辦會議、培訓等名義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

        建立國內公務接待清單製度,如實反映接待對象、公務活動、接待費用等情況。接待清單作為財務報銷的憑證之一並接受審計。

        第二十三條 外賓接待工作應當遵循服務外交、友好對等、務實節儉的原則。外賓邀請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外事接待經費的預算報批和審核製度,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安排接待活動,從嚴控製外賓團組和接待費用。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當地國內公務接待標準,製定招商引資等活動的接待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製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超規格、超標準接待,嚴禁擴大接待範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等名義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五條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所屬賓館、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

        建立接待資源共享機製,積極推進機關所屬接待、培訓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利用。機關內部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製,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製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製,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餐飲、用車等服務。推行國內公務活動定點服務製度,由各級黨政機關在國內公務接待標準範圍內擇優選定定點服務單位。

    第五章 公務用車

        第二十六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公務用車製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行政成本,建立符合我省實際的新型公務用車製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處突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七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嚴格控製新增車輛,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製、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為公務用車增加高檔配置和豪華內飾,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嚴禁公車私用。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根據執法執勤部門人員編製和工作性質,從嚴控製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製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製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除特種車輛外,執法執勤用車不得配備專職駕駛員。

        加強公務用車信息化平台建設,建立公務用車配備管理控製係統,對公務用車實行動態管理,將公務用車實有數嚴格控製在編製內。

        第二十八條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公務用車實行政府集中采購應當選用國產汽車,優先選用新能源汽車。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行政府采購。各級黨政機關要嚴格執行“定點保險、定點維修、定點加油”規定,加強對定點采購價格、服務的管理和監督,完善公務用車經費支出管理規定,強化預算管理,降低運行成本。

        財政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科學製定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用定額標準,並隨經濟社會發展適時作出相應調整。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用按隸屬關係列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九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其他按規定配備的公務用車應當統一張貼標識,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落實節假日期間封存製度,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

    第六章 會議活動

        第三十一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精簡會議,嚴格執行會議分級審批和分類管理製度,加強會議經費預算管理,從嚴控製會議數量、規格、規模、會期及工作人員比例。嚴格控製以省委或者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省性會議,能以省委、省政府議事協調機構及其辦公室或者省委、省政府各部門名義召開的會議,不以省委、省政府名義召開。能合並的會議應當合並召開,能套開的會議應當套開,盡量以電視電話會議形式召開會議。省級各部門召開本係統全省性會議每年不超過1次,省領導不出席,不得要求州(市)主要領導參加,不安排與會議內容不密切相關的部門參加。禁止到風景名勝區召開會議,禁止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禁止召開聯誼性質的座談會、片會。

         第三十二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嚴格的會議費預算管理製度,控製會議費預算規模,嚴格執行會議費開支範圍和標準,執行中不得突破。會議費實行分類管理,納入部門預算,並單獨列示。

        會議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用餐安排自助餐或者工作餐。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準,不得安排宴請,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會場布置要簡樸,工作會議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嚴禁發放各類紀念品;不得組織旅遊和與會議無關的參觀活動。

        會議召開場所實行政府采購定點管理。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到定點飯店召開會議,按照協議價格結算費用。改進會議召開形式,充分運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降低會議成本,提高會議效率。

        完善會議費報銷製度。會議費由會議召開單位承擔,不得向參會人員收取,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下屬機構、企事業單位、地方轉嫁或者攤派。未經批準以及超範圍、超標準開支的會議費用,一律不予報銷。嚴禁違規使用會議費購置辦公設備,嚴禁列支公務接待費等與會議無關的費用,嚴禁套取會議資金。

        第三十三條 建立健全培訓審批製度,實行單位內部統一管理。嚴格控製培訓數量、時間、規模,嚴禁以培訓名義召開會議。

         嚴格執行分類培訓經費開支標準,控製培訓經費支出範圍,嚴禁在培訓經費中列支公務接待費、會議費等與培訓無關的任何費用。嚴禁以培訓名義進行公款宴請、公款旅遊活動。

        組織培訓應盡量利用網絡、視頻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自主選學、在職自學等方式,降低培訓成本,提高培訓效率。

        第三十四條 嚴格控製節慶、論壇、展會數量,省節慶論壇展會規範工作領導小組製定年度活動舉辦計劃,依計劃對節慶、論壇、展會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各級領導幹部不得出席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節慶、論壇、展會等活動。

         對節慶、論壇、展會、晚會等活動進行全麵摸底普查和規範清理,嚴格審批製度,未經省委、省政府批準,不得以公祭、曆史文化、特色物產、單位成立、行政區劃變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義舉辦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單位舉辦各類節會、慶典活動,不得舉辦論壇、博覽會、展會活動。嚴禁使用財政性資金舉辦營業性文藝晚會。未經批準的活動,各級新聞媒體一律不得宣傳報道。

        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及所屬事業單位不得在企業、群眾舉辦的活動中掛名。不得指派、委托其他單位舉辦節慶、論壇、展會活動;不得以財政資金出資參與其他單位舉辦節慶、論壇、展會活動。節慶、論壇、展會應當按照批準的方案舉辦,不得擅自增加內容,嚴禁擴大範圍、項目搭車,不得包含與主題、活動預期不符或者無關的活動。必要時,應當就活動方案進行公開聽證。從嚴控製舉辦大型綜合性運動會和各類賽會。

        經批準的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應嚴格控製規模和經費支出。經費實行預算管理,未經審批的活動不得列入預算,財政部門不予核撥經費。主辦單位應嚴格執行預算,不得突破。嚴禁使用財政資金邀請無關人員參加活動,不得向下屬單位、基層、企業、群眾攤派費用,不得超出規定標準支付費用邀請名人、明星參與活動,不得借舉辦活動發放各類紀念品、禮金、禮品和各種有價證券、支付憑證。

        為舉辦節慶、論壇、展會活動而購買的專門設備,活動結束後,由主辦單位財務部門統一收回,登記造冊並按照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第三十五條 嚴格控製和規範各類評比達標表彰活動,實行中央和省兩級審批製度。省級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的設立、調整或者變更,經省委、省政府審定後,按歸口分別向黨中央、國務院提出申請報批;省級以下項目須報省評比達標表彰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後,報省委、省政府審批。各州(市)黨委、政府及其部門暫不設立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經批準開展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由舉辦地區或者舉辦單位承擔全部費用,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參評單位和個人收取費用,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和接受讚助。

        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和未經省委、省政府批準的評比達標表彰活動,一律不得開展;與政府職能無關、對推動工作沒有實際意義的,一律不得進行;已取消的,一律不得變相保留或者恢複;已轉交行業協會等社會組織承擔的,一律不得使用財政資金和向企業或者社會攤派費用。

        嚴格控製表彰獎勵。未經省政府批準,各地區各部門製定工作製度、措施、辦法時不得自行規定獎勵條款,不得在項目經費中夾帶獎勵經費,各級財政不得安排相關獎勵經費。省委、省政府已確定的獎勵事項,承辦地區和部門須按年度報省政府審批,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審批標準核撥獎勵資金。嚴禁超標準、超範圍發放獎金。嚴格控製評比達標表彰活動的表彰數量和對象。

    第七章 辦公用房

        第三十六條 各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從嚴控製。凡是違反規定的擬建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堅決終止;凡是未按照規定程序履行審批手續、擅自開工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必須停建並予以沒收;凡是超規模、超標準、超投資概算建設的辦公用房項目,應當根據具體情況限期騰退超標準麵積或者全部沒收、拍賣。

        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對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嚴格管理,推進辦公用房資源的公平配置和集約使用。凡是超過規定麵積標準占有、使用辦公用房以及未經批準租用辦公用房的,必須騰退;凡是未經批準改變辦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則上應當恢複原使用功能。嚴禁出租出借辦公用房,已經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須收回;租賃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應當按照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七條 黨政機關新建、改建、擴建、購置、置換、維修改造、租賃辦公用房,必須嚴格按規定履行審批程序。省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後報國務院審批;省直單位及其所屬事業單位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省委機關事務管理局、省政府機關事務管理局初審後,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州(市)、縣(市、區)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由省發展改革委核報省政府審批;州(市)、縣(市、區)級黨政機關直屬單位(含事業單位)和鄉鎮級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經州(市)機關事務主管部門初審後,由發展改革部門核報州(市)政府審批。

        采取置換方式配給辦公用房的,要執行新建辦公用房各項標準,不得以未使用政府預算建設資金、資產整合等名義規避審批。

        第三十八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要按照樸素、實用、安全、節能原則,嚴格執行辦公用房建設標準、單位綜合造價標準和公共建築節能設計標準,符合土地利用和城市規劃要求。

        辦公用房的建設規模,應根據使用單位的級別和編製定員,按規定的建設等級、建築麵積指標確定。辦公用房單位綜合造價應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建設標準應符合國家有關節約用地、節能節水、環境保護和消防安全等規定,辦公設備配置應當科學實用、因地製宜、簡樸莊重,不得追求成為城市地標建築,嚴禁配套建設大型廣場、公園等設施。

        第三十九條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投資,統一由政府預算建設資金安排,遵循“先審批、後預算”的原則。各級財政部門對本級黨政機關年度辦公用房建設實行資金總量控製,建設資金總量達到控製線後,當年不再審批建設項目和安排資金,已審批項目轉入下一年度安排預算。

        土地收益和資產轉讓收益要按照有關規定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土地收益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統一管理,資產轉讓收益由財政統籌安排,不得直接用於辦公用房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嚴禁使用各類救災資金、扶貧資金,嚴禁向其他單位借款或者向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嚴禁以任何形式接受讚助和捐贈資金,嚴禁以任何形式集資或者攤派資金,嚴禁要求施工單位墊資,嚴禁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等政府性資金;嚴禁違反規定使用其他專項資金。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項目所需投資,統一列入預算由財政資金安排解決,未經審批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

        第四十條 辦公用房建設應當嚴格執行工程招投標和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加強對工程項目的全過程監理和審計監督。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項目原則上實行代理建設製度,由同級機關事務主管部門組織實施。項目實施單位和代建機構應嚴格遵守財政、財務規定和會計準則。財政部門要加強跟蹤監管和竣工決算監管。嚴禁擅自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增加投資概算。經批準的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按規定取得規劃許可、用地批準等文件,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後開工建設。

        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項目應當嚴格執行經核定的投資概算。由於政策調整、價格上漲、地質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等原因確需調整投資概算的,由項目單位提出調整方案,按程序報原投資概算核定部門核定。各級發展改革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未出具項目施工圖審核意見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發放施工許可證,項目不得開工建設。紀檢監察、審計、財政、發展改革、建設、機關事務主管等部門要聯合對項目的建設規模、標準、資金來源進行全麵檢查。

        辦公用房因使用時間較長、設施設備老化、功能不全,不能滿足辦公需求的,可以進行維修改造。維修改造項目應當以消除安全隱患、恢複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耗為重點,嚴格履行審批程序。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按歸口管理原則進行審查,統籌編製維修改造項目年度計劃報發展改革部門審批。嚴格執行黨政機關辦公用房維修改造標準。

        第四十一條 建立健全辦公用房集中統一管理製度,打破部門單位界限,由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對辦公用房實行統一管理、統一調配、統一權屬登記。

        黨政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標準和本單位“三定”方案,從嚴核定、使用辦公用房。超標部分應當移交同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用於統一調劑。

        新建、調整辦公用房的單位,應當按照“建新交舊”、“調新交舊”的原則,在搬入新建或者新調整辦公用房的同時,將原辦公用房騰退移交機關事務管理部門統一調劑使用。

        因機構增設、職能調整確需增加辦公用房的,應當在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中解決;本單位現有辦公用房不能滿足需要的,由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整合辦公用房資源調劑解決;無法調劑、確需租用解決的,應當嚴格履行報批手續,不得以變相補償方式租用由企業等單位提供的辦公用房。

        各級黨政機關應製定本單位辦公用房使用管理製度,嚴格辦公用房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 黨政機關領導幹部應當按照標準配置使用一處辦公用房,確因工作需要另行配置辦公用房的,應嚴格履行審批程序,省級領導須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審批,各州(市)和省直黨政機關相關負責同誌須報省委、省政府主要負責同誌審批,州(市)以下單位報州(市)黨政主要負責同誌審批。異地轉任人大或者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以上職務領導幹部的辦公用房,按照保留一處辦公用房的原則,由人大或者政協與領導幹部原任職單位協調辦理。領導幹部不得長期租用賓館、酒店房間作為辦公用房。配置使用的辦公用房,在退休或者調離時應當及時騰退並由原單位收回。

    第八章 資源節約

        第四十三條 黨政機關應當節約集約利用資源,加強全過程節約管理,提高能源、水、糧食、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統籌利用土地,杜絕浪費行為。

        第四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嚴格製定年度節能目標和實施方案,各級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對黨政機關年度節能目標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目標責任管理。

        推廣使用節能技術產品,淘汰高耗能設施設備,重點推廣應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積極使用節水型器具,加強節水管理,建設節水型單位。健全節能產品政府采購政策,嚴格執行節能產品政府強製采購和優先采購製度。除重大活動外,辦公場所一律關閉景觀照明。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室內溫度的控製標準。

        第四十五條 按照“必要、實用、節約、環保”的原則優化黨政機關辦公家具、辦公設備、辦公用品等資產配置和使用,通過調劑方式盤活存量資產,節約購置資金,避免閑置浪費。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不得報廢處置。新購辦公家具、辦公設備應當按配置標準計劃采購。

        對工作中產生的非涉密廢紙、廢棄電器電子產品等廢舊物品進行集中回收處理,促進循環利用;涉及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保密規定進行銷毀。

        第四十六條 統籌推進全省政務信息係統建設,指導各地區各部門利用現有電子政務基礎設施資源開展工作,防止重複建設和頻繁升級。進一步加強政府數據中心、災備中心、政府網站群、政府信息平台建設,建立共享共用機製,加強資源整合,推動重要政務信息係統互聯互通、信息共享和業務協同,降低軟件開發、係統維護和升級等方麵費用,防止資源浪費。統一推進黨政機關信息資源集中,擴大全省非涉密公文交換係統的應用深度和部署範圍,逐步實現政務業務係統對接,推行無紙化辦公,減少一次性辦公用品消耗。

    第九章 宣傳教育

        第四十七條 各級宣傳部門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重要宣傳內容,充分發揮各級各類媒體作用,重視運用互聯網等新興媒體,通過新聞報道、文化作品、公益廣告等形式,廣泛宣傳中華民族勤儉節約的優秀品德,宣傳闡釋相關製度規定,宣傳推廣厲行節約的經驗做法和先進典型,倡導綠色低碳消費理念和健康文明生活方式。各級文明委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納入創建文明單位的重要考核內容。

        第四十八條 黨政機關應當把加強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教育作為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融入幹部隊伍建設和機關日常管理之中,建立健全常態化工作機製。對各種鋪張浪費現象和行為,應當嚴肅批評、督促改正。

        紀檢監察機關應當不定期曝光鋪張浪費的典型案例,發揮警示教育作用。

        組織人事部門和黨校、行政院校、幹部院校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作為各培訓班次學風紀律教育的重要內容,創新教育方法,切實增強教育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四十九條 黨政機關應當圍繞建設節約型機關,組織開展形式多樣、便於參與的活動,引導幹部職工增強節約意識、珍惜物力財力,積極培育和形成崇尚節約、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的機關文化,為在全社會形成節儉之風發揮示範表率作用。

    第十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監督檢查機製,明確監督檢查的主體、職責、內容、方法、程序等,建立健全監督檢查製度,加強經常性督促檢查,針對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檢查、暗訪等專項活動。對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問題嚴重的地區或者單位,要責令進行專項治理。

         各級黨委和政府要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定期報告製度。下級黨委和政府每年向上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地區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黨委和政府所屬部門、單位每年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報告本部門、本單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報告可結合領導班子年度考核和工作報告一並進行。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本年度涉及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規定的突出問題和典型事件,由主要負責人專題向上級黨委、政府報告說明情況,並同時向上級紀委報告說明情況。

        第五十一條 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列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和領導幹部述職述廉的重要內容。領導班子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由本單位主要領導作對照檢查和大會述職述廉。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應當每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或者民主測評。

         第五十二條 各級黨委辦公廳(室)、政府辦公廳(室)負責統籌協調相關部門開展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督促檢查。每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查,並將督查情況在適當範圍內通報。專項督查可以與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考核、年終黨建工作考核等相結合,督查考核結果應當按照幹部管理權限送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作為幹部管理監督、選拔任用的依據。各級黨政機關應指定專門處(科、室)負責對本單位落實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情況進行定期專項督查。

         第五十三條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應當把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列為加強紀律作風建設的重要內容,納入全省懲防體係建設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檢查考核內容,細化職責分工,形成工作合力,加強對各地區各部門的監督檢查;認真受理群眾舉報和有關部門移送的案件線索,及時查處違反條例規定的違紀違法行為。省委巡視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有關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的巡視監督,及時發現和糾正問題,及時移送相關違紀線索。

        第五十四條 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黨政機關預算編製、執行等財政、財務、政府采購和會計事項的監督檢查,依法處理發現的違規問題,並及時向本級黨委和政府匯報監督檢查結果。

         審計部門應當加大對黨政機關預算執行,以及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力度,並將領導幹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情況納入經濟責任審計,依法處理、督促整改違規問題,涉嫌違紀違法問題要移送同級紀委或者司法機關查處。

        第五十五條 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信息公開製度。除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要求須保密的內容和事項外,下列內容應當按照及時、方便、多樣的原則,以適當方式進行公開:

      (一)預算和決算信息;

      (二)政府采購文件、采購預算、中標成交結果、采購合同等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的批次、人數、經費總額等情況;

      (四)會議的名稱、主要內容、支出金額等情況;

      (五)培訓的項目、內容、人數、經費等情況;

      (六)節會、慶典、論壇、博覽會、展會、運動會、賽會等活動舉辦信息;

      (七)辦公用房建設、維修改造、使用、運行費用支出等情況;

      (八)公務支出和公款消費的審計結果;

      (九)其他需要公開的內容。

        預算和決算信息應在批準或者批複後20個工作日內在部門門戶網站或者政府門戶網站等對社會公開,同時一並公開國內公務接待、會議情況。培訓及活動舉辦信息應於結束後30日內公開。其他情況應及時公開。

        第五十六條 推動和支持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法嚴格審查批準黨政機關公務支出預算,加強對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發揮人大代表的監督作用,通過提出意見、建議、批評以及詢問、質詢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支持人民政協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進行監督,自覺接受並積極支持政協委員通過調研、視察、提案等方式加強對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的監督。

        第五十七條 重視各級各類媒體在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方麵的輿論監督作用,建立輿情反饋機製,及時調查處理媒體曝光的違規違紀違法問題,回應社會關切;發揮群眾對黨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鋪張浪費行為的監督作用,認真調查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第十一章 責任追究

        第五十八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建立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責任追究製度。對違反本細則造成浪費的,應當依紀依法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對負有領導責任的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實行問責。

    第五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一)未經審批列支財政性資金的;

    (二)采取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取得審批的;

    (三)違反審批要求擅自變通執行的;

    (四)違反管理規定超標準或者以虛假事項開支的;

    (五)利用職務便利假公濟私的;

    (六)有其他違反審批、管理、監督規定行為的。

    第六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領導幹部的責任:

    (一)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鋪張浪費、奢侈奢華問題嚴重,對發現的問題不糾正、不查處,不建立規章製度,幹部群眾反映強烈的;

    (二)指使、縱容下屬單位或者人員違反本細則規定造成浪費的;

    (三)不履行內部審批、管理、監督職責造成浪費的;

    (四)不按規定及時公開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有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對鋪張浪費問題負有領導責任的。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細則造成浪費的,根據情節輕重,由有關部門依照職責權限給予批評教育、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通報批評或者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涉嫌違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細則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予以收繳或者糾正;用公款支付、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應當責令退賠。

        第六十三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受理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認真複核並作出結論。

        申訴期間,不停止處理決定的執行。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四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省級各部門可以根據本細則,結合實際製定相關辦法和措施。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各自職責,製定完善相關配套製度。

        省屬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由中共雲南省委辦公廳、雲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照本細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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